今天(12月22日)从天津市工商局了解到,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婚纱摄影行业秩序,提升婚纱摄影服务水平,市工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了《天津市婚纱摄影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2.甲方应当提供自身真实信息,并遵守乙方的相关制度;乙方经营管理制度涉及甲方行为和权益的应事先明示并征得甲方同意。 6.乙方应为甲方提供摄影服务的相关配套服务,并明示具体服务项目,但不得将配套服务与摄影服务本身销售; 8.遇不可抗力等原因,乙方可采取暂停营业等相应措施,但当条件允许时,应及时履行未完成得服务项目。 1.甲方有证据证明(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法接受服务(正当理由,如:疾病、离异等),并在接受服务前三天内向乙方提供相关证明后,可与乙方协商解除合同。 2.乙方在服务有效期限内有下列情形,在双方协商不成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1)擅自提高承诺的服务价格;(2)减少承诺的服务项目;(3)擅自增加服务的条件;(4)擅自对服务内容进行更改;(5)提供的服务或使用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的。3.甲方违反乙方相关制度三次(含三次)以上,经劝阻拒不纠正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3.甲方有证据证明无法接受服务并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在扣除甲方实际享受服务的费用后,退还甲方已付服务费。 5.因乙方提供的服务和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损害甲方的合法权益,造成甲方人身、财产损害的,乙方应退还服务费,并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违约责任。 |